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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05 | 信息来源:濠江区纪委监委 |
阅读:519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 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 对原行政监察机关所作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

6.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范围

1.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四、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原则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群众信访举报。

1. 区纪委监委主要受理反映科级、一般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2. 街道纪工委主要受理反映街道一般干部和村(居)党员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3. 派驻(出)机构主要受理反映驻在单位(或综合监督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问题的举报。

五、实名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信访举报保密工作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2020年1月中办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实名举报作出如下规定:

1.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2.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3.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4.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5.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6.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六、文明理性信访举报须知 

检举、控告人在信访举报过程中应当依理依法文明理性信访举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1. 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以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 不得侮辱、殴打、纠缠、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 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信访举报接待场所;

4. 不得在信访举报接待场所纠缠、闹访、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举报接待场所;

5. 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举报或者以信访举报为名借机敛财;

6. 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或者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七、严查诬告陷害,优化举报环境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依法理性举报,是宪法和法律对每位公民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将加大查处诬告陷害力度,为群众有序有效举报营造良好环境。

(一)相关规定

1.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案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形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制造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惩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软暴力”违法犯罪。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作了明确界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案例一:高某2017年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落选,其认为村支部书记廖某等村干部从中作梗,怀恨在心,便与其夫罗某捏造事实,写信举报村支部书记廖某冒领其亲戚陈某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和村民曾某的精准扶贫款等共10多万元。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并经公安机关笔迹鉴定,陈某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签收人为其妻子李某,曾某的精准扶贫款也已落实到养牛产业中。高某夫妇反映问题失实。高某夫妇不服调查结果,继续到有关机关缠访闹访,声称要把廖某告进牢房。

案例分析:高某夫妇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本案中,高某夫妇捏造事实诬告村支部书记廖某贪污扶贫款,且数额较大,意图使廖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该案经送公安机关调查,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赖某,中共党员,某县直局职工。2017年,该局对内部人员职务调整,赖某因未获提拔心存不满,便于2017年12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开通的手机卡上网,分别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发帖,无中生有、虚构事实,诽谤该局有关领导干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例分析:赖某构成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法行为。本案中,赖某为发泄不满,冒用他人身份,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互联网上无中生有,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理。

案例三:李某,某乡镇党委书记。2018年3月,李某在组织核查其有关问题线索期间,向核查组提出更改核查方式等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心怀不满,产生报复心理。随后,李某主观臆造该核查组负责人接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虚假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市、县纪委和有关领导。

案例分析:李某构成诬告陷害违纪行为。本案中,李某编造核查组负责人接受他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虚假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意图使该负责人受到纪律追究。李某的行为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诬告陷害他人的违纪行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方式 

(一)濠江区纪委监委来信、来访地址:

来信地址:濠江区府前路区政府大院2号楼一楼西侧濠江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515071。

来访地址:濠江区府前路区政府大院2号楼一楼西侧117室。   

(二)举报电话:0754—12388。

(三)网络举报:https://guangdong.12388.gov.cn/shantoushi/haojiang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