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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汕头市濠江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以下简称委机关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工总〔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机关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职责
(一)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干部职工之家”。
(二)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干部职工的利益,反映干部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干部职工服务,发挥工会联系党和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工会会员
凡本委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工勤人员、合同工(含政府雇员、临时工),均纳为本工会会员。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干部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7.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4.维护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友爱互助;
5.遵守工会管理制度,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
6.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三、工会委员会
(一)工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本机关工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变更工会人员的,经向本委常委会通报,再向区总工会请示批复同意后予以变更。
(二)工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1.工会主席职责:负责本机关工会全面工作。
2.工会副主席职责:协助工会主席做好工会下列各项管理工作:
(1)负责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审查、监督工作;
(2)及时了解干部职工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必要时提交工会委员会研究;
(3)做好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4)组织安排各种文体活动,丰富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组织干部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定期归集向党支部汇报;
(5)负责向会员进行权利和义务的教育;
(6)起草工会有关制度,负责有关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
(7)利用报纸、简讯、宣传栏等媒介,宣传报道工会相关的各项资讯;
(8)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业务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四、工会经费管理
(一)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2.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4.服务干部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5.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6.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1.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2.本委机关工会所在的区纪委机关,从公用经费中按每月全部干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1.工会为干部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干部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干部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由工会组织的会员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2)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金的发放,包括:
①奖励金:对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②工会活动差旅伙食补助金:工会组织集体活动,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发放现金或安排工作餐,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天。
③特困补助金: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000元)。
④住院慰问金: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⑤去世帛金: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301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101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⑥生日慰问:会员本人生日时(以身份证登记日期为准),给予每人400元的蛋糕券以示慰问。
⑦婚姻嫁娶慰问:会员本人结婚时,一次性给予其本人慰问金1000元。
⑧会员退休离岗慰问:会员退休离岗的,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提交区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干部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要严格发放手续,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时,审批手续要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到位。
六、附则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不尽事宜参照上级工会通知要求执行。